(2015)星民二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以下简称星子邮政银行)与魏层滚、熊伟珍、殷土滚、赵菊梅、余水荣、姜任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魏层滚,熊伟珍,殷土滚,赵菊梅,余水荣,姜任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二初字第4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住址江西省星子县秀峰大道116-1号。法定代表人徐蕾,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查文平,系该行职员。被告魏层滚。被告熊伟珍,系被告魏层滚配偶。被告殷土滚。被告赵菊梅,系被告殷土滚配偶。被告余水荣。被告姜任姣,系被告余水荣配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以下简称星子邮政银行)诉被告魏层滚、熊伟珍、殷土滚、赵菊梅、余水荣、姜任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秉国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子邮政银行委托代理人查文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层滚、熊伟珍、殷土滚、赵菊梅、余水荣、姜任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星子邮政银行诉称,一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魏层滚、熊伟珍夫妇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1454.61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342.29元,合计12796.9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7月24日,以后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二是请求判令被告殷土滚、赵菊梅夫妇;被告余水荣、姜任姣夫妇对上述还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魏层滚、熊伟珍夫妇承担。被告魏层滚、熊伟珍、余水荣、姜任姣、殷土滚、赵菊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被告魏层滚因进布料向原告星子邮政银行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贷款申请表》,申请5万元贷款额度,被告熊伟珍作为配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原告星子邮政银行与被告魏层滚于2014年1月3日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6002788114014766419),约定原告星子邮政银行向被告魏层滚最高额授信限额为人民币4.5万元,年利率为14.58%,有效期为2014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4日。合同第七条约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乙方(魏层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类贷款除外)。还款日为放款日以后月的对日;放款日在以后月没有对日的,月末日为还款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拾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同时根据合同第十四条第1项约定:“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约定逾期利率为18.954%。同日,被告魏层滚、余水荣、殷土滚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星子邮政银行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被告魏层滚的配偶熊伟珍、余水荣的配偶姜任姣、殷土滚的配偶赵菊梅也在联保协议书中签字进行了确认,约定被告魏层滚、余水荣、殷土滚对该笔借款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约定被告熊伟珍、姜任姣、赵菊梅对三被告的合同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星子邮政银行按合同约定于2014年1月4日发放借款人民币45000元至被告余水荣开设的604247001209955364银行账号,被告魏层滚向原告星子邮政银行出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4日,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借款后,被告余水荣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星子邮政银行诉来法院,一是要求判令被告魏层滚、熊伟珍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454.61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342.29元,合计12796.9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7月24日,以后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二是请求判令被告殷土滚、赵菊梅夫妇;被告余水荣、姜任姣夫妇对上述还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魏层滚、熊伟珍夫妇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星子邮政银行向法庭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贷款申请表》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复印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复印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复印件、个人信贷系统还款流水详情表一份(上述原告提交的复印件证据,除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均与原件当庭核对一致)及原告星子邮政银行开庭时的陈述记录在案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星子邮政银行与被告魏层滚、熊伟珍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被告魏层滚在原告星子邮政银行贷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原告星子邮政银行要求被告魏层滚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熊伟珍作为被告魏层滚的配偶,在小额贷款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星子邮政银行与被告魏层滚、熊伟珍、余水荣、姜任姣、殷土滚、赵菊梅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同样合法、有效,故原告星子邮政银行要求被告余水荣、姜任姣、殷土滚、赵菊梅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层滚、熊伟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454.61元,利息人民币1342.2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7月24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二、被告殷土滚、赵菊梅、余水荣、姜任姣对被告魏层滚、熊伟珍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殷土滚、赵菊梅、余水荣、姜任姣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层滚、熊伟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被告魏层滚、熊伟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直接或通过本院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员 许秉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