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恢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叶秀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秀莉,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叶秀莉,女,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李家沟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陈涛,男,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杜坪村村民,住该村。叶秀莉申请执行陈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涛向申请人叶秀莉支付65118.02元,并承担诉讼费1168元、执行费876元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陈涛履行了33000元后再未履行剩余债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叶秀莉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给予叶秀莉司法救助33000元,剩余债务申请人叶秀莉自愿全部放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