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邮送民初字第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486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张美琴,扬州市万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被告住所地在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移送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30元,退回原告谭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