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兆引与李明考、孙善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兆引,李明考,孙善军,孙善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朱兆引,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咏,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考,居民。被告孙善军,居民。被告孙善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5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