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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韩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兆引与李明考、孙善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兆引,李明考,孙善军,孙善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朱兆引,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咏,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考,居民。被告孙善军,居民。被告孙善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5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