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3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与曹井金、王连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曹井金,王连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84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负责人丁文顺,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曹井金。被执行人王连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曹井金、王连新(2014)蓟民初字第816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经商亏损,欠外债较多,长期外出不归,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3604.17元及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余欠的利息,受理费574元,短期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蓟民初字第81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