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袁宗庆与韩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宗庆,韩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48号原告:袁宗庆,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韩猛,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袁宗庆与被告韩猛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原告袁宗庆提供被告韩猛的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均无法联系到韩猛,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其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宗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松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