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申某某,女,生于1984年11月25日,汉族。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81年12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某某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雪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