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竹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申某某,女,生于1984年11月25日,汉族。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81年12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某某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雪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