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执字第7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关于郑翠茹与段熙峰、任艳玲、王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79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翠茹,段熙峰,任艳玲,王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795-1号申请执行人郑翠茹。被执行人段熙峰。被执行人任艳玲。被执行人王海生。关于郑翠茹与段熙峰、任艳玲、王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围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法院作出的(2012)围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张  金  伍代理审判员 郑  国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岩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