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一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徐曙光与余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796号原告:徐曙光,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余国飞,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曙光诉被告余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余国飞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给被告余国飞,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 运 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文秀(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5)休民一初字第00796号原告:徐曙光,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女埠街道竹塘村竹塘1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7012143014。被告:余国飞,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休宁县蓝田镇儒村村里子坑1号,公民身份号码342724196601195517。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曙光诉被告余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余国飞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给被告余国飞,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王运高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鲁文秀(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