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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87、349、350、352、354-361、582、583、659-664、667-670、685、686、694、698、7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87、349、350、352、354-361、582、583、659-664、667-670、685、686、694、698、701、721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禹红。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磊。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75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153250元,余款人民币1525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远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