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石启岩与徐洪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启岩,徐洪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587号原告石启岩,农民。委托代理人石启雷,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洪玲,农民。委托代理人宋远程,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启岩诉被告徐洪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启岩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启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启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启岩负担。审 判 长 李绍元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人民陪审员 张华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卞 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