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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石启岩与徐洪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启岩,徐洪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587号原告石启岩,农民。委托代理人石启雷,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洪玲,农民。委托代理人宋远程,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启岩诉被告徐洪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启岩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启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启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启岩负担。审 判 长  李绍元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人民陪审员  张华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卞 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