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陶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高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司机。2015年1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被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15日被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公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陶某驾驶冀A×××××号轻型货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侨能源加油站东50米处时,撞上在此处步行的王荣秀,致王荣秀当场死亡。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陶某已对王荣秀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警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移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为证。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证言为证。有被告人陶某供述、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事故证明、过磅单为证。有××理学鉴定意见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珠峰派出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辛集市位伯镇礼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为证。有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协议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陶某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建辉审 判 员 魏 义代理审判员 刘天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