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桂松与金华市金东区永斌装饰材料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桂松,金华市金东区永斌装饰材料厂,冯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643号申请执行人朱桂松。被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永斌装饰材料厂。负责人:冯永斌。第三人冯永斌,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9组,身份证号吗:33072519691108621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桂松与被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永斌装饰材料厂(2015)金东执民字第1643号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第三人系该独资企业业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冯永斌为本案被执行人。冯永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朱桂松清偿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东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永斌装饰材料厂146684.17元及其逾期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巧军代理审判员 罗建斌代理审判员 蒋攀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