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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车红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03号罪犯车红强,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宁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了(2012)宁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车红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认为,罪犯车红强在服刑改造期间,严格要求自己,服从管理,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成绩优良,改造累计分228分。经审理查明,罪犯车红强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均在70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4年8月、2015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5次,2014年5月、2015年3月获得监狱嘉奖3次。本院认为,罪犯车红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车红强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