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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秦领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秦远康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领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秦领,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申请人秦领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秦远康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申请人秦领称,被申请人秦远康与其系母女关系。2003年9月3日,因被申请人秦远康外出寻狗,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秦领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秦远康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秦远康,女,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其与申请人秦领系母女关系。2003年9月3日,被申请人秦远康外出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6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秦远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3个月,现已届满,秦远康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秦远康外出至今未归,经其所在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无果,且在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届满后,仍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推定其为失踪人。申请人秦领系被申请人秦远康之女,属利害关系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秦远康为失踪人。二、指定秦领为失踪人秦远康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康艳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