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张宏标、金文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张宏标,金文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3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代表人:黄祥正。委托代理人:梁宇、郑岳荣。被告:张宏标。被告:金文莲。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为与被告张宏标、金文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被告张宏标、金文莲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31666.59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7月13日的利息、罚息为4622.68元,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250元;2、原告有权对被告张宏标、金文莲所有的坐落在椒江区城市花园1楼506室房屋及车库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6月30日,被告张宏标、金文莲与原告签订一份《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宏标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房,借款期限为180个月,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7月1日,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基准利率下浮29%,确定月利率均为0.35145%,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利率在次年1月1日开始调整,逾期罚息利率加收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本3888.89元,利息逐月递减,还款日为每月10日。并约定,借款人连续2期或累计6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经通知,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以及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律师代理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并行使担保物权。被告张宏标、金文莲以其所有的坐落在椒江区城市花园1楼506室房屋及车库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抵押房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持有房屋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台房他证椒字第90023**号、9002380号)。2009年6月29日,被告金文莲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张宏标发放了贷款本金700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张宏标未按期还本付息。截至2015年7月13日,连续逾期3期并累计6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经原告催讨仍未归还,被告张宏标、金文莲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31666.59元及利息、罚息4622.68元。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代理费18250元。庭审中,原告以两被告于起诉后归还借款本金19391.58元,支付利息7843.17元为由,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本金、利息,具体为:本金412275.01元,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9月14日0.02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宏标、金文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借款本金412275.01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9月14日的利息、罚息为0.02元,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赔偿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8250元;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对被告张宏标、金文莲所有的坐落在椒江区城市花园1楼506室房屋及车库(他项权证号:台房他证椒字第90023**号、9002380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4元,减半收取3742元,由被告张宏标、金文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484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5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