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5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钟文彬、胡火生与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深圳市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深圳市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文彬,胡火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5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航天锦绣家园31栋1513号。负责人秦飞,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清祥路1号宝能科技园9栋A座20层。法定代表人黄朝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文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火生。上诉人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深圳市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19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深圳市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管辖裁定的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对管辖裁定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深圳市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本案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