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胡洪法、胡少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胡洪法,胡少雁,何朋,冯惠燕,卢培红,佛山市顺德区越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第7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分)440600000019410。负责人蒋振流。被告胡洪法,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胡少雁,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469。被告何朋,男,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居民身份号码×××3937()。被告冯惠燕,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426。被告卢培红,男,汉族,住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公民身份号码×××1216。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越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681000280382。法定代表人胡洪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胡洪法、胡少雁、何朋、冯惠燕、卢培红、佛山市顺德区越鹰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37元,财产保全费610元,合共124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637元可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退回)。审 判 长 黎青松代理审判员 尹宇飞人民陪审员 陈贞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洁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的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