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恢字第0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雷与被执行人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雷,陈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190-1号申请执行人沈雷,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陈杨,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沈雷与被执行人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锦审二民终再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古民二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沈雷的诉讼请求。沈雷不服,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锦民一终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判,陈杨返还沈雷借款本金17万元。后陈杨申请再审,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4)锦审二民终再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锦民一终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二、维持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二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故依照法律规定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锦民一终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