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付睿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与陈伟雄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捷付睿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陈伟雄,王晓强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捷付睿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周后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雄,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原审被告:王晓强,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东出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公司即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捷付睿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