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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行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詹海龙、芦夫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市谯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詹海龙,芦夫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行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谯城区计生委)。法定代表人:陈静,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静,亳州市谯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管办负责人。被执行人:詹海龙,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芦夫侠,女,1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决(2013)第13336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行非审字第00117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亳州市谯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第13336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詹海龙、芦夫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詹海龙银行存款71955元,至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户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34001886708052500589,开户行:河北廊坊解放道支行营业室),该款由申请人谯城区计生委领取,以交纳詹海龙、芦夫侠谯城区计生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涛审判员  于文礼审判员  张士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