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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九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春香与陈凤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香,陈凤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九民初字第251号原告杨春香,女,汉族,1967年1月1日生,住九台市。被告陈凤波,男,汉族,1975年6月1日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香诉被告陈凤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香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香诉被告陈凤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