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执字第06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罪犯张立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203号罪犯张立,男,回族,1979年7月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7日作出(2001)淮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8月09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1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8年12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05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3年0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立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