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庞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庞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535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庞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庞某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新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4年6月6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庞金朋(2012年10月17日出生)随原告一起生活。离婚后,因原告无力抚养孩子,为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经原、被告协商同意变更孩子抚养关系。为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故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婚生子庞金朋(2012年10月17日出生)随被告庞某共同生活,原告李某不负担抚养费。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胜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