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平度市祥泰矿山设备厂与青岛双和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祥泰矿山设备厂,青岛双和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514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祥泰矿山设备厂,住所地平度市店子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柳德进,厂长。被执行人青岛双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邓振香,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祥泰矿山设备厂与被执行人青岛双和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青岛双和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平度市祥泰矿山设备厂案款23538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