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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申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玉亮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玉亮,曹培军,周子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申字第000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玉亮。委托代理人:张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培军。原审被告周子利。再审申请人王玉亮因与被申请人曹培军及原审被告周子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255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玉亮申请再审称,靖边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靖价鉴字[2014]80号价格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原审判决采纳该鉴定结论径行判决错误;被申请人利用再审申请人砖厂管理漏洞,持同一过磅单重复开取了12700元收款收据,原审判决对该笔收款予以认定,显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玉亮与被申请人曹培军未就机砖价格进行书面约定,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靖边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靖价鉴字[2014]80号价格鉴定结论,原审判决根据该鉴定结论,并结合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有利的陈述,对机砖单价作出认定,并无不当。此外,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持同一过磅单重复开取了12700元收款收据,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王玉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玉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榆平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