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立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郑子彬与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立字第6号起诉人:郑子彬。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郑子彬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原告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承包本村大棚承包地三亩,被告收承包费一直不明确。二0一五年三月十四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同往年相同的承包费,被告不收。被告向原告暂收了1104元的承包费,原告不情愿交这个糊涂账目的承包费,被告又不做解释。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三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账目不明的承包费1104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已向被起诉人交纳2015年3月14日至12月的承包费,起诉人与被起诉人间的承包合同得以延续。起诉人的交纳承包费的行为是起诉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起诉人因此事再行起诉要求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郑子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德胜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