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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XX美、张成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XX美,张成美,叶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467号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民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CEOFFREYVICTORKELLS,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璞,该公司员工。被告XX美,居民。被告张成美,居民。被告叶海军,居民。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机遇)与被告XX美、张成美、叶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际机遇申请撤回对被告XX美、张成美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原告国际机遇的委托代理人徐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际机遇诉称:2013年11月26日,XX美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宿迁农贷借字【2013】第513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XX美向原告借款30000元整,借款利息为3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借款人应按月等额还本付息2750元;如果逾期还贷,从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罚息,且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本息,并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被告叶海军为XX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贷款。XX美作为借款人,已按期偿还7期借款利息,生育5期贷款即自2014年7月25日以后的全部借款本金13157元,期限内利息593元,共计13750元未归还。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叶海军对借款人XX美的借款本金13157元及期限内利息59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157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海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借款人XX美与原告国际机遇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借款利息总额为3000元;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息,将承担贷款总额20%的违约金。同日,原告国际机遇与XX美、被告叶海军签订联保保证合同,约定叶海军、XX美成立联保小组,互相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义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国际机遇向XX美支付借款30000元。现尚余借款本金13157及期限内利息593元未归还,原告索要未果,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联保保证担保合同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国际机遇与借款人XX美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国际机遇已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XX美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XX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被告叶海军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XX美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原告国际机遇有权要求其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叶海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XX美追偿。被告叶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海军于本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担保款本金13157元、期限内利息59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157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元,由被告叶海军负担(原告国际机遇已垫付,待被告叶海军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4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海港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小雨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