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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文xx与柴xx、周x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xx,柴xx,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文xx(又名文xx),女,1958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驼耳巷乡奥则塔村。被执行人柴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粮贸家属院。被执行人周xx,女,1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街55号院1单元201号。本院在执行文xx与柴xx、周xx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文xx支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执行之日止,以月利率13‰计算;向文xx支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执行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向文xx支付迟延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5年5月2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柴xx、周xx为本院其他案件涉案当事人,财产状况已查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子洲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