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6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罪犯谭伍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125号罪犯谭伍,男,汉族,1970年5月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涡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案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亳刑终字第00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谭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谭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