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仁县福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文炜、谭文熠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仁县福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谭文炜,谭文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55号申请人安仁县福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五一北路。法定代表人阳清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谭文炜,男,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资兴市东江中路人民银行院内宿舍。被申请人谭文煜,女,1972年3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教师,住安仁县永乐江镇毓秀路。申请人安仁县福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文炜、谭文熠借款合同一案,申请人安仁县福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谭文炜、谭文熠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仁县福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文炜、谭文熠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红日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文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