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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罗英红诉合作市金润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黄文元、 合作市环卫队(用人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英红,合作市金润公交有限责任公司,黄文元,合作市环卫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278-1号原告罗英红,住合作市。被告合作市金润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积成,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文元,现住合作市,系合作市金润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甘P050**号大型客车驾驶员。被告合作市环卫队(用人单位)。负责人刘尕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飞,系公司负责人,住合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英红诉被告合作市金润公交有限责任公司、黄文元、合作市环卫队(用人单位)、中国人民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英红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撤销对被告合作市环卫队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英红对合作市环卫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英红撤回对合作市环卫队的诉讼。审判长  马国尔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袁旭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多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