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华堂与李明、李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堂,李明,李学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李华堂,居民。被告李明,居民。被告李学云,居民。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华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李学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4%,可被告至今未还款,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4%计算),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明向原告李华堂借款,被告李学云提供保证担保,二被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借到李华堂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万元),月息百分之四,今借人:李明,2014.9.26(阳历),担保人:李学云,若不还款以陇集镇吴庄组陇北荡土地苗木作抵押处理,四道渠吴庄组(70亩地),协议人:李明,2014.9.26”。因二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原告李华堂在庭审中陈述,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李明支付借款96000元,预扣第一个月利息4000元,索款未果后,因苗木行情不好,其并未通过处理抵押物苗木实现债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明向原告李华堂借款,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李明经原告索要,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李明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金的数额应以实际交付的96000元为准。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本院在法定限额内予以支持。被告李学云自愿为被告李明的借款向原告李华堂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具体的责任形式,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明以其自己所有的位于沭阳县陇集镇××吴庄组××70亩苗木作为借款抵押,该抵押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李学云应在抵押物范围之外对李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明、李学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华堂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2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被告李学云在沭阳县陇集镇陇集村吴庄组陇北荡70亩苗木抵押范围之外对被告李明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李华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李明、李学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 判 长 高维胜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巧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