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立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飞超等确认合同无效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立字第00013号原告王飞超,住隆化县。原告梁志广,住隆化县。被告隆化七家御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柳春瑞。被告隆化县七家镇温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金龙,主任。2015年9月15日,本院收到王飞超、梁志广的起诉状。原告诉称,二被告于2014年7月25日签订协议,将七家镇温泉村一、二组的闲置地约0.6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转让给被告隆化七家御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该协议约定转让土地所有权,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范,应属无效合同。故起诉,要求宣告二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应当系合同的相对人。而原告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其起诉主体不适格;二、原告诉请的事由因被告非法买卖土地,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飞超、梁志广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由德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丽颖附页:一、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织;……(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上诉事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