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1724号张某与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724号原告张某,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被告黄某,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新华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云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