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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倪洪军与被告杨燕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942号原告倪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告杨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本院受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