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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丁单燕与徐根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单燕,徐根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843号原告:丁单燕。被告:徐根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单燕诉被告徐根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单燕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单燕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单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丁单燕负担。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人民陪审员  戴莉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