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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执字第6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子荣申请执行郭海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荣,郭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681-4号申请执行人刘子荣,男,汉族,62岁。被执行人郭海生,男,汉族,56岁。申请执行人刘子荣与被执行人郭海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执字第68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海生所有的客车一辆及货车一辆。现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郭海生所有的客车一辆货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哈斯巴根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蔺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