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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向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傅永刚,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徐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向某某负担。审判员雷长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陈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