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仁星与李仁星、翁小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仁星,翁小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236号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东。委托代理人戴伟勇。委托代理人何辉。被告李仁星。被告翁小聪。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仁星、翁小聪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两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夏克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鹏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