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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始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始兴县澄江佛坳电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始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始兴县太平镇北门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寿清,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植靖钧,信用社办事员。委托代理人:廖福石,信用社部门经理。被告:始兴县澄江佛坳电站,地址始兴县澄江镇佛坳。法定代表人:黄志传。被告:黄志传,男,汉族,1969年2月生,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东门路**号*栋401。被告:始兴县青水口水电有限公司,地址始兴县太平镇奇心洞。法定代表人:黄志传。被告:始兴县马市理洞水电站,地址始兴县马市镇岭头管理区。法定代表人:黄志传。本院在审理原告始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始兴县澄江佛坳电站、黄志传、始兴县青水口水电有限公司、始兴县马市理洞水电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始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及其拖欠利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始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50元,由原告始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炳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