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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廿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童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廿民初字第130号原告:童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已付)。审 判 员 朱震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傅舟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