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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01号被告人钟兆星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兆星,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韶关市曲江区樟市镇,现住曲江区乌石镇。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钟荣吉,绰号“阿露吉”,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樟市镇。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谢乐宇,广东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细双,绰号“肥仔”、“村长”,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赵四华,曾用名赵世华,绰号“四川”,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兴仁镇,现住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赖友强,广东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镜武,绰号“老武头”,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樟市镇。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兆星、钟荣吉、林细双、赵四华、刘镜武犯盗窃罪及钟兆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艺英出庭支持公诉。五被告人及钟荣吉的辩护人谢乐宇、赵四华的辩护人赖友强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7月17日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同年8月1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钟兆星、钟荣吉、林细双、赵四华、刘镜武盗窃的事实2014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钟兆星、钟荣吉、林细双、赵四华、刘镜武及同案人谢仁锋(在逃)在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乌石村委会黄屋村2号一楼钟兆星的废品收购店内,商量伺机盗窃韶关发电厂仓库的电缆。次日凌晨3时许,六人携带对讲机、电缆剪等作案工作至韶关发电厂围墙外并翻墙进入厂内仓库,由钟兆星和刘镜武在仓库外携带对讲机负责望风,钟荣吉、林细双、赵四华、谢仁锋携带工具潜入仓库内,把放置在仓库内的电缆用电缆剪剪断并运出仓库围墙外,搬到钟兆星借来的五十铃货车上运走,共盗走规格为ZRC-VV22的电力电缆共638米,其中型号“3×50+1×25”电缆105米,“3×70+1×35”电缆288米,“3×95+1×70”电缆200米,“4×16”电缆15米,“3×75+1×70”电缆30米。六人将盗得的电缆运至曲江区樟市镇南约村委会一民房内,由钟荣吉、林细双、赵四华、刘镜武、谢仁锋在该房内将盗得电缆剥去外壳,钟兆星则去归还五十铃货车。钟荣吉通过电话联系收购人员肖勇(在逃)到场,肖勇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将该批电缆收购,五被告人及同案人谢仁锋平分该赃款。经委托曲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中心对型号“3×75+1×70”的电力电缆不予价格鉴定,鉴定其他被盗的四款电缆总价值为人民币94085元。2015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钟荣吉、林细双、刘镜武抓获,刘镜武于同日协助民警将赵四华抓获归案。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刘镜武退出赃款人民币5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兆星、钟荣吉、林细双、赵四华、刘镜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关于破案经过、补充侦查的说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赵四华的身份信息核查材料等书证,证人刘某宏、伍某娣、邝某锦的证言,被告人钟兆星、钟荣吉、林细双、赵四华、刘镜武的供述和辩解,韶关市曲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韶曲价鉴(2014)95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钟兆星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4年8月20日起,被告人钟兆星租住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乌石村委会黄屋村2号的房屋,并在该出租屋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钟荣吉、谢仁锋、成永航、李华松等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4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出租屋内当场抓获了吸食毒品的钟荣吉、谢仁锋、成永航、李华松。经检测,四人的尿液均对毒品甲基苯丙胺呈阳性反应。同日6时许,公安机关在马鞍镇狮岩二路将被告人钟兆星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兆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及社区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松、成某航、谢某锋的证言,被告人钟兆星、钟荣吉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测报告书,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兆星、钟荣吉、林细双、赵四华、刘镜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408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钟兆星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盗窃的电缆种类是三种,数量亦没有公诉机关指控得那么多,经查,本案所盗窃的电缆种类和数量有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其工作人员刘世宏、邝庆锦的证言均予以证实,而五名被告人从侦查阶段至庭审均未能清楚供述盗窃电缆的种类、型号及具体数量等有关信息,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钟荣吉的辩护人和赵四华的辩护人分别辩称被告人钟荣吉、赵四华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经查,五被告人和同案人谢仁锋在作案前一起在钟兆星的废品收购店商量盗窃,六人一同前往电厂实施盗窃,分工合作。被盗电缆出售后的赃款六人均分,五被告人在实施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基本相当,难区分主从犯,故二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赵四华的辩护人辩称被盗电缆不应以全新的标准进行估价,对电缆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持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经查,该批被盗电缆系被害单位存放于仓库予以备用的物资,被告人钟荣吉的供述亦证实该电缆是完好的,是备用的,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钟荣吉、赵四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悔罪态度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要求从轻处罚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钟兆星、林细双、刘镜武到案后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兆星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镜武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镜武主动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兆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二○一九年三月十六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天内交纳。)二、被告人钟荣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天内交纳。)三、被告人林细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八年八月十九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天内交纳。)四、被告人赵四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天内交纳。)五、被告人刘镜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天内交纳。)六、被告人刘镜武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斯惠审 判 员  丘结林人民陪审员  陈岫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明艳第7页共7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