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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王龙与章丘市恩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章丘市恩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王龙,男,生于1988年4月1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章丘市恩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刘秀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龙与被执行人章丘市恩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多家银行及“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章丘市恩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章丘市恩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的厂房已被另案查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刘秀娟、实际负责人孙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章劳人仲案(2015)04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樊庆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解玉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