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建福、黄京襄等与黄建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黄建福,男,195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执行人黄京襄,女,195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执行人黄京安,女,195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申请执行人黄柯颖,女,200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黄建辛,男,195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作出的(2013)中少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建辛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