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殷宝华与赵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宝华,赵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殷宝华,男,汉族,平阴县。被执行人赵旭东,男,汉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殷宝华与赵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爱民的银行存款帐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元,已执行16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王恩平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