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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栾某、任某、邵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栾某,任某,邵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469号原告王某某,男,2001年11月20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艳,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振远,男,56岁,汉族,农民。被告栾某,男,1999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许新香,女,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任某,男,2000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王丽红,女,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邵某某,男,2000年11月2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邵殿军,男,1962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栾某、任某、邵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6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天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