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恢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黄玉君与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君,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君。被执行人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仲村社区。申请执行人黄玉君与被执行人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将案款缴纳至城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刘同明人民陪审员 万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