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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玲与吕玲、庄泉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玲,庄泉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43号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588号。法定代表人:梁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慧,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吕玲,年龄不详。被告:庄泉清,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玲、庄泉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玲、庄泉清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