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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丽娜与刘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娜,刘忠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530号原告:王丽娜,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忠伟,男,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娜诉被告刘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与被告已履行给付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忠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娜撤回对被告刘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丽娜负担。审判员  褚天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微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