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丽娜与刘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娜,刘忠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530号原告:王丽娜,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忠伟,男,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娜诉被告刘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与被告已履行给付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忠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娜撤回对被告刘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丽娜负担。审判员 褚天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微微 搜索“”